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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2018年12月1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可见,其主体并非单个的公民或社会组织,而是国家。国家是惟一合法的主体。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并不直接行使所有权,而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它表明: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并非大包大揽;在对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管理上,采取的是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也就是说,国务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国有公司行使有关权利。

  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禁止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投资入股和设定抵押,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买卖,也不得以赠与、破产还债等形式非法转让。二是禁止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滥用土地,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合法手续允许他人使用国有土地,任意收回或剥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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