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土地转让
文章列表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计算
2018年12月1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缴纳的税费介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和参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合同,受让方还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呢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哪些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

  1、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缴纳3%的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