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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018年12月1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从整体上看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基本做法是符合中央精神的,实践也证明了它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向现...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从整体上看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基本做法是符合中央精神的,实践也证明了它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存在土地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从幕后走向前台,并且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往往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

  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还可以回来种田,心理踏实。在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在城市打工,无论是多长时间,都很难取得城市户口,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城市的社会保障始终把他们排除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都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流转出去。

  土地流转价格低廉制约着土地流转。当前虽然政策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土地自然生产、撂田抛荒,甚至出现了农民为了甩掉土地,倒贴一定的费用的现象。当前承包土地根本无价可谈,因为送给别人都不要,又如何能够有偿流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是农民种地不合算,一个劳动力种地获得收入的远远低于打工的收入。二是土地流动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土地使用权流转仅局限在村内,不能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小。三是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四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意识淡薄。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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